第1009章 比较麻烦
由此可见,被害人被迫交付钱财主要是为了脱身,避免自己处于危险之中,并非害怕被举报飘唱。
所以,本案沙生才等人的行为属于当场实施暴力,并当场取得钱财,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曹永正解释道。
本案中,沙生才等人在犯罪过程中,同时以被害人飘唱相威胁,并实施了多人围堵、殴打的行为,外观上似乎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但综合案发环境、被害人反应等因素分析,沙生才等人采用的暴力手段已经当场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了伤害—轻微伤。
被害人被多人围在较为封闭的空间内无法脱身,一有反抗或不配合即遭殴打,人身安全及行动自由均遭到严重侵害,处于现实的危险中。
第二点,抢劫罪实施暴力和取得财产这两个行为都是当场实施的,简单说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如果是通过实施较重的暴力敲诈勒索钱财,则暴力与取财不能都是当场。如果当场取得财物,则不能是当场实施暴力,而应当是威胁将来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如果当场实施暴力,则取财行为一般是之后,否则也是抢劫。
被害人客观上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主观上处于不得不从的心理劣势。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迫不得已刷卡支付消费的费用,脱身后又立即报警。
“嗯,还是曹律师经验丰富,方老大一直说律师是干出来的,不是学出来的,想长经验就得踏踏实实的办案子,把案子吃透,举一反三。
这回我算是明白为什么了,不仅要知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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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抢劫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实施暴力,是一种暴力型犯罪,即便是威胁,也是当场兑现暴力的威胁。抢劫罪的暴力是直接针对被害人的。
而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要挟,包括威胁要对被害人或其亲友实施暴力、揭露隐私、毁坏财物等,而迫使被害人因顾虑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交付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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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的区分是比较清楚的,二者主要有两点实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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