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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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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第一,上诉人经营的红海公司有高家庄村委会签署了新民居房产项目的协议,实际上也投入了资金进行运营,前期土地平整工作都已完成。只是由于资金问题,未能进行进一步开发,由此可见新民居房产项目是真实存在的。

    今天四更,昨天三章被禁了一章。



    (本章完)



    

    接下来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宣读了一审判决书。



    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道:下面由上诉人曹月山宣读上诉状,陈述上诉理由。


    “上诉人曹月山,你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问道。



    “不申请。”曹月山道。


    “本人曹月山陈述上诉理由如下:第一,我经营的红海公司与联达公司是合作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也是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第二,红海公司承包的高家庄新民居房产项目实际存在,我与联达公司洽谈合作事宜不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陈述完毕。”


    第二,红海公司在该项目上先向高家庄缴纳了三百万元保证金,其后,又雇佣施工单位对土地进行了平整,为项目开工做准备,并支付了工程费用。由此可见,红海公司对项目确有大量投入。


    审判长,上诉理由陈述完毕。”方轶道。

    另外,红海公司至今未与高家庄村委会解除协议,其与联达公司的施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诈骗的行为。



    第三,本案涉及的项目真实存在,而且也确实是上诉人经营的红海公司在进行开发,联达公司与红海公司签署合施工协议属于民事行为,本案应属民事纠纷,上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前面的诉讼权利宣读完毕后,审判长看向曹月山:“上诉人曹月山,你是否听清楚上述诉讼权利?”



    曹月山抬头看向审判长:“听清楚了。”

    第124章 顾虑 (第3/3页)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判上诉人曹月山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审判长依法履行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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